★ 初賽:
- 初賽期間列於A組之公會皆符合參與第一屆 皇家公會超級盃網路初賽之資格,競賽原則依據平時公會戰。(公會戰戰績查詢請按此)
- 初賽排行榜三回合總累積積分加總排名前30組公會可晉級決賽,若總累積積分相同者,以公會總場次較多者優先排序。
- 三回合公會戰中,符合公會戰得獎資格(公會戰得獎資格請按此)的回合公會戰戰績,即可列入公會預賽排行榜中累計。
Ex:若A公會於第一回合公會戰結果積分100、第三回合公會戰結果積分150,且皆符合公會戰得獎資格,但第二回合未符合公會戰得獎資格,則初賽排行榜將採計該公會第一回合+第三回合的成績,A公會初賽排行榜中累計積分250。
★ 敗部復活賽:
- 除已晉級之30組公會以外,列於初賽排行榜且591期公會戰屬A組之公會可列入皆符合敗部復活賽排行榜,競賽原則依據平時公會戰。
- 敗部復活賽排行榜,以591期公會戰積分加總排名前6組公會可晉級決賽,需符合公會戰得獎資格,若積分相同者,以公會總場次較多者優先排序。
★ 皇家公會超級盃-決賽說明:
- 地點:超級盃區/超級廳。
- 時間:8/24(六) 下午2點~下午10點,共計8小時不間斷比賽。
- 競賽方式:積分制,給分比例同公會戰績分說明。
a.每局結束後當局贏錢則代表勝場、可獲得績分;當局輸錢則代表敗場、進行扣分。若無輸贏則和局,不增減績分。(皆計算系統扣%前之金幣輸贏以示公平,發達通玩家抽8%;自由行玩家抽15%)
b.績分計算方式請參考下圖:同桌4人 共有下列情形 3家勝1家敗 2家勝2家敗 1家勝3家敗 一家斷線 金幣不足被踢出 玩家甲 +4分 +6分 +12分 +4 +4 玩家乙 +4分 +6分 -4分 +4 +4 玩家丙 +4分 -6分 -4分 +4 +4 玩家丁 -12分 -6分 -4分 -12 -12 - 入桌資格:晉級決賽之公會會長需登入皇家公會超級盃決賽報名系統指派參賽選手,每個公會可指派8~15人參戰,報名時間截至前若指派選手不足8位,則公會喪失入桌決賽廳資格。
- 決賽領獎資格
a.公會領獎資格:單一公會內,總場次需達160場;8人參戰1場(含)以上。
b.個人領獎資格:需打滿20場(含)以上。 - 決賽-超級廳設定
開局設定 1.底1000/台500金幣,一圈,3秒,滿台,配桌。
2.本區採用比賽特殊遊戲設定(廳內無各桌說明;桌內無法使用查詢、特效、語庫、心情、查詢自己或對手資訊等;金幣僅能顯示該局輸贏金幣)
3.14:00開廳,21:50禁入廳禁開桌,22:15關閉所有尚在進行中的比賽桌,未完成的遊戲桌將不累計積分入桌限制 1.金幣50,000(含)以上可進、小於0(含)踢出,當週斷線達3次(含)以上踢出
2.當日入座決賽桌時系統將跳出參賽者同意書,若未勾選同意則無法入桌,請先詳閱參賽者同意書。
- 三回合初賽前30名可獲得以下獎勵
- 現金獎勵由會長代表領取
- 發送期間:同8/6公會戰彩金發送時間。
- 請詳閱本活動頁最下方之注意事項。
初賽總名次 | 現金獎勵 | 公會旗幟獎勵 |
第1名 | 10,000 | 20,000點 |
第2名 | 10,000 | 16,000點 |
第3名 | 10,000 | 12,000點 |
第4名 | 6,000 | 10,000點 |
第5名 | 6,000 | 10,000點 |
第6名 | 6,000 | 8,000點 |
第7名 | 6,000 | 8,000點 |
第8名 | 6,000 | 6,000點 |
第9名 | 6,000 | 6,000點 |
第10名 | 6,000 | 6,000點 |
第11名 | 6,000 | 4,000點 |
第12名 | 6,000 | 4,000點 |
第13名 | 6,000 | 4,000點 |
第14名 | 6,000 | 3,000點 |
第15名 | 6,000 | 3,000點 |
第16~30名 | 3,000 | 2,000點 |
- 參與決賽之15名選手方具現金獎項領獎資格(需符合決賽領獎資格),由會長填寫如下附件之領獎確認單指定領獎成員及領獎金額,成員仍需填寫領獎確認單以完成領獎手續。
a會長填寫:公會超級盃專用領獎確認單。
b成員填寫:一般格式之領獎確認單。 - 會長收齊旗下成員所填寫b種類領獎確認單,確認總領獎金額與每位成員所填寫領獎金額無誤後,由會長統一將a&b之領獎確認單傳真/郵寄至戲谷。
戲谷傳真02-2657-2525
郵寄地址: 11493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407 巷 22 號 8 樓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 收。 - 領獎期限: 2013/9/4
- 請詳閱本活動頁最下方之注意事項。
決賽名次 | 公會現金獎 | 公會金幣獎 | 公會全員獎勵 |
第1名 | 150,000 | 20,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名(賣價10,000) |
第2名 | 100,000 | 15,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2名(賣價8,000) |
第3名 | 80,000 | 10,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3名(賣價6,000) |
第4名 | 50,000 | 8,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4名(賣價3,000) |
第5名 | 50,000 | 8,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5名(賣價3,000) |
第6名 | 40,000 | 6,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6名(賣價3,000) |
第7名 | 40,000 | 6,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7名(賣價3,000) |
第8名 | 30,000 | 5,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8名(賣價3,000) |
第9名 | 30,000 | 5,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9名(賣價3,000) |
第10名 | 20,000 | 4,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0名(賣價3,000) |
第11名 | 20,000 | 4,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1名(賣價3,000) |
第12名 | 15,000 | 3,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2名(賣價3,000) |
第13名 | 15,000 | 3,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3名(賣價3,000) |
第14名 | 10,000 | 2,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4名(賣價3,000) |
第15名 | 10,000 | 2,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5名(賣價3,000) |
第16名 | 10,000 | 2,000,000 | 公會超級盃第16名(賣價3,000) |
注意事項:
-
本活動參加與得獎通知:
a當您取得參加本活動之資格,進入本活動進行遊戲(以下簡稱「本遊戲」)時,視為您已閱讀並了解本活動之遊戲規則、注意事項、兌獎規則,及戲谷關於本遊戲或本活動之其他公告,並同意遵行之,絕無異議。
b當您完成本遊戲,本活動網頁將出現遊戲結果,即視為您已接獲本活動獲獎與否及兌獎之通知,如戲谷之後另行發送簡訊通知得獎者,僅為提醒得獎者兌獎之用,並非戲谷之義務。 - 麻將消費僅含儲值麻將金幣包/福袋、儲值麻將序號、麻將點數換金幣;不含包月/包季/購物館消費。
- 本活動兌獎期限及方式:
a. 為避免同一玩家創立重覆帳號入桌遊戲造成遊戲不公的情形,同一身份證字號僅限領取一次初賽及一次決賽獎項。
b. 本活動兌獎期限為2013/9/4(包含初賽、複賽),超過該期限未依戲谷之規定流程並寄回領獎確認單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視同放棄兌獎權利及資格。獲得本活動實體獎項之得獎者,請按此下載領獎確認單並於填寫完成後,將領獎確認單利用郵寄方式寄到:114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2號8樓「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收。
- 本活動實體獎項扣稅之計算:如得獎人獲得實體獎項者,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a.得獎人所獲實體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者,戲谷將依法預先扣取10℅。
b.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對於所獲實體獎項全額扣取20%。
c.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
c.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c.2.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c.3.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c.4.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得獎者如於活動時間內,有違反戲谷使用者合約或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者,戲谷有權取消該得獎者之得獎權利及資格,獎項(包括實體或虛擬獎項)已發放者,戲谷得逕自取回虛擬物品或金幣;如得獎者已收到獎項者,得獎者應立即返還予戲谷;如未於戲谷所示期限內返還獎項者,戲谷將依法追索之。戲谷使用者合約、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請按此 6.戲谷保留修改本活動之活動辦法、兌獎方式、規則及相關重要事項之權利,本活動參加人絕無異議;活動時間與辦法若因臨時狀況有異動時,以本活動網頁公佈為主;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戲谷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尚未發送之轉換或加贈獎項則不予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