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週:8/21 12:00~8/28 05:59
第2週:8/28 6:00~9/4 05:59
第3週:9/4 6:00~9/11 05:59
★ 活動館別:麻將全館
★ 週年慶三重送:
★ 10週年慶活動加碼:
第一週 | 第二週 | 第三週 | |
單週麻將打10場(含)以上 | 麻印記x1 |
將印記x1 |
十印記x1 |
單週麻將消費10元(含)以上 ※注2 | 麻印記x1 |
將印記x1 |
十印記x1 |
單週麻將自摸10次(含)以上 | 週印記x1 |
年印記x1 |
慶印記x1 |
集滿 | 加贈 |
麻印記x1+將印記x1+十印記x1 |
頭飾-麻將10週年紀念帽 |
麻印記x2+將印記x2+十印記x2 |
吉祥物-麻將10週年小將 |
週印記x1+年印記x1+慶印記x1 |
衣服-麻將10週年紀念套裝 |
★ 萬元現金得獎名單:
8079099 | 11009636 | 11436501 | 10243761 | 9697004 | 10226787 | 8025538 |
12167647 | 8598858 | 4407242 | 9855284 | 7721237 | 10748703 | 10014757 |
10664427 | 10840226 | 8640968 | 11949800 | 11570098 | 11591038 | 10945012 |
★ 注意事項:
發送獎項內容 | 發送時間 |
麻將100萬金幣(麻將金幣1萬枚100名) | 第一週9/5 第二週9/12 第三週9/19 |
麻印記、將印記、十印記(每個賣價300金幣) 週印記、年印記、慶印記(每個賣價1000金幣) |
|
頭飾-麻將10週年紀念帽(賣價500金幣) 吉祥物-麻將10週年小將(賣價1500金幣) 衣服-麻將10週年紀念套裝(賣價2000金幣) |
9/26 |
- 今年1/1~8/19只要登入過戲谷麻將,8/21直接贈麻將金幣1680枚資格者不含前述期間已封存及停權帳號,符合贈送資格者若於8/21維修後~9/11維修前期間未登入戲谷麻將,將統一於9/18進行金幣獎項回收。
- 麻將消費僅含儲值麻將金幣包/福袋、儲值麻將序號、麻將點數換金幣;不含包月/包季/購物館消費。
- 本活動戰績計算不含無戰績的試玩廳與麻雀無雙
- 戰績為單日戰績(今日早上06:00至隔日早上05:59),牌局開打、任務條件計算的開始時間為東風東擲骰時,戰績僅在指定的活動廳內才能累積計算。
- 贈送虛寶皆為限量贈送,所有印記皆為三等/不增值,於收到轉換/加贈獎項前請勿將虛寶賣出,虛寶一經賣出即喪失獲獎資格,將不再另行補發、補償或提供加價買回之協助,敬請留意。
- 戰績累計需於指定活動期間內進行,超過活動期限的戰績將無法累積於任務條件中,即使完成條件亦無法達成任務、進而獲得獎項。
- 本活動參加與得獎通知: 當您進行本活動遊戲時,視為您已閱讀並了解本活動之遊戲規則、注意事項、兌獎規則,及戲谷關於本遊戲或本活動之其他公告,並同意遵行之,絕無異議。
- 當您完成本活動網頁將出現遊戲結果,即視為您已接獲本活動獲獎與否及兌獎之通知;本活動虛擬獎項將於各指定時間前發送至得獎玩家帳號,得獎名單不另行公告。
- 得獎者如於活動時間內,有違反戲谷使用者合約或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者,戲谷有權取消該得獎者之得獎權利及資格,獎項(包括實體或虛擬獎項)已發放者,戲谷得逕自取回虛擬物品或金幣;如得獎者已收到獎項者,得獎者應立即返還予戲谷;如未於戲谷所示期限內返還獎項者,戲谷將依法追索之,請玩家遵守遊戲規範。戲谷使用者合約、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請按此
- 戲谷「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之員工及其二親等之親屬,不得參加本活動。
- 活動時間與辦法若因臨時狀況有異動時,以本活動網頁公佈為主;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戲谷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
- 本活動戲谷不提供查詢功能,故請玩家自行記錄戰績。
- 兌獎期限及方式:,獎期限為2012/09/24,超過該期限未依戲谷之規定流程並寄回領獎確認單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視同放棄兌獎權利及資格。
請按此下載領獎確認單並於填寫完成後,於領獎期限屆滿前使用傳真、E-mail或郵件的方式將領獎確認單提供至戲谷〔包含:領獎確認單正本、匯款資料表及得獎者存摺影本〕:
傳真電話:(02)2657-2525
戲谷客服信箱:ftservice@funtown.com.tw;
郵寄方式請寄到: 11493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2號8樓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 收。 - 實體獎項扣稅之計算:如得獎人獲得實體獎項者,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1) 得獎人所獲實體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者,戲谷將依法預先扣取10%。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對於所獲實體獎項全額扣取20%。
3)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
3-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3-2)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3-3) 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3-4) 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本遊戲獎項採購流程中,如因廠商有缺貨、停產等原因,無法寄發網頁公告之獎項者,戲谷保留換發等值獎項予得獎者之權利。